高密国贸代理记账

时间:2021年02月28日 来源: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几大类。高密国贸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职业规范

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强化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从业人员。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从业人员,是指经批准的各类代理记账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中专职或兼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所有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省级以下人民**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财政部门。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北京市各项税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妥善保管甲方的所有会计资料,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料丢失,应由乙方负责弥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6、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
7、税务部门到甲方检查工作,必要时乙方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汇报代理记账内容。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

一般,代理记账机构会要求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供参考):1.新接客户应提供公司的证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现在三证合一》2.现金单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工资表、办公费、房租费、通讯费、运输费等)3.银行单据(提现、转账、贷记凭证、电汇、进账单、借款单、银行对账单等)4.发票(1日---31日开具的所有发票记账联)5.公司员工的名字、性别、月工资额、身份证号码、代扣社保费、代缴个税,邮政编码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人示意其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应当拒绝。高密代理记账价格优惠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高密国贸代理记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 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 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高密国贸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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