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劳动纠纷仲裁前置

时间:2024年06月25日 来源:

案例: 男职工在妻子生育子女后依法享受护理假——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5日,李某至某服饰公司从事摄影工作。因妻子待产,李某于2021年7月2日起回家陪产未再出勤。李某之子于2021年7月3日出生。2021年7月20日,李某回到某服饰公司继续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18日,李某至某服饰公司结算工资时发生分歧。李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服饰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案件审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李某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某服饰公司应当发放工资。审理法院支持李某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十五天护理假工资等诉讼请求。劳务问题有困扰?天境星峰律师,是您的得力助手。宝山区劳动纠纷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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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满足劳动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业是基本的民生。我国将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人民法院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等基本需求,并不断满足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体面劳动,通过奋力书写稳就业“答卷”,筑牢“万家灯火”的幸福根基。如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李某陪妻子待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假工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减轻女性在育儿阶段的负担,推动用人单位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又如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某公司与普通员工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李某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后,某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信息不属于关键经营信息,李某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劳动者有哪些权利救济途径? 协商、劳动监擦大队投诉打12333、调解、仲裁、记者热线等媒体曝光形式。 仲裁庭是可以任意选择的吗? 发生劳动纠纷要去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庭申请仲裁,如果劳动履行地与公司所在地不一致,到劳动履行地的仲裁庭申请,由于劳动纠纷属于仲裁前置程序,所以不要去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务纠纷找上海天境星峰律师来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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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就是指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问题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具有如下特征:劳动争议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性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是在这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即是因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而引起的争议。 劳务合同有问题?天境星峰律师,为您详细解读。宝山区劳动纠纷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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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崔某到某高纤公司的车间工作。2022年3月,某高纤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崔某)签订车间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约定,崔某等要遵守某高纤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本协议视为某高纤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崔某)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某高纤公司于2022年3月、4月、5月分别向崔某支付报酬。2022年6月,崔某在工作中受伤。崔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高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某高纤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崔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某高纤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崔某自2022年2月至6月一直在某高纤公司的生产线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载明该协议视为某高纤公司与崔某等人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崔某需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等约定亦证实某高纤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崔某,崔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审理法院判令崔某与某高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宝山区劳动纠纷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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