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浮标****

时间:2021年03月31日 来源:

4.9 泛滥标4.9.1 功能设在被洪水淹没的河岸或岛屿靠近航道一侧,标示岸线或岛屿的轮廓。4.9.2 形状**上端装截锥体顶标一个,也可以安装在具有浮力的底座上作为浮标设。

4.9.3 颜色左岸:白色(黑色)。右岸:红色。4.9.4 灯质

左岸:绿色(白色),定光。右岸:红色。弯曲河段朝岸上一面的灯光应予遮蔽。4.10 桥涵标4.10.1 功能设在通航桥孔迎船一面的桥梁**,标示船舶通航桥孔位置。4.10.2 形状正方形标牌表示通航桥孔。多孔通航的桥梁,正方形标牌表示大轮通航的桥孔,圆形标牌表示小轮(包括非机动船、人工流放排筏)通航的桥孔,大、小轮的具体划分由各地区确定。4.10.3 颜色正方形标牌为红色,圆形标牌为白色。 立标是设置在岸边或浅滩上的固定航标,标身为杆形、柱形或桁架形。航道浮标****

6.1.3 颜色立柱为红、白色相间斜纹,标牌为白色、黑边、黑字。6.1.4 灯质标牌的三个顶端各设置白色(红色)定光灯一盏。6.2 **标6.2.1 功能标示锚地、渔场、娱乐区、游泳场、水文测量、水下钻探、疏浚作业等特定水域;或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以及其他航道界限外的水工构筑物。6.2.2 形状

任选。6.2.3 颜色黄色。6.2.4 灯质黄色,单闪光或双闪光。

在潮汐河段,航标的配布应当保证所标示的航道在所规定的基准面下有足够水深,并注意潮流变向时浮标的回转范围。在湖泊、水库及其他宽阔水域,应在岛屿、浅滩、礁石、通航河口适当配布示位标,供船舶定位或确定航向。水网地区应着重标示河口、湖口、突出的岸嘴和弯形的岸形,并在支汊港处指示航行方向。 航道航标质量保障浮标化学稳定性极高,在海水中数十年不会分解,同时不会污染水源。

B2.2 标体水平色带的着色B2.2.1 推荐航道左侧标:上、下段红色,中段绿色。B2.2.2 推荐航道右侧标:上、下段绿色,中段红色。B2.2.3 孤立危险物标:上、下段黑色,中段红色。杆形浮标作孤立危险物标志时,水线以上标体也可等分为五段,自上而下,一、三、五段均为黑色,第二、四段为红色。B2.2.4 北方位标:上段黑色,下段黄色。B2.2.5 东方位标:上、下段黑色,中段黄色。B2.2.6 南方位标:上段黄色,下段黑色。B2.2.7 西方位标:上、下段黄色,中段黑色

3.3 必须区分左、右的内河航标,其颜色是:左岸为白色(黑色),右岸为红色;光色是:左岸为绿光(白色),右岸为红光。不必区分左右岸的内河航标按背景的明暗确定,其颜色是:背景明亮处为红色(黑色);背景深暗处为白色。内河航标灯质符合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3.4 内河航标按功能分为:航行标志、信号标志、**标志三类。内河航标的图例见附录B(补充件)。4 航行标志航行标志指示航道方向、界限和碍航物的标志,包括过河标、沿岸标、导标、过渡导标、首尾导标、侧面标、左右通航标、示位标、泛滥标及桥涵标等十种。每年进行春、冬季两次换标作业,入冬前将海上灯浮标更换为抗冰性能良好的冰标。

4.5.4 灯质共用标的灯质与过渡导标的前标灯质相同,另两座标的灯质与过渡导标的后标灯质相同,但同一导线的前、后标的光色须一致。特殊需要时,各标都可用定光。4.6 侧面标4.6.1功能设在浅滩、礁石、沉船或其他碍航物靠近航道一侧,标示航道的侧面界限;设在水网地区优良航道来年感岸时,标示岸形、突嘴或不通航的汊港。指示船舶在航道内航行。4.6.2 形状浮标可采用柱形、锥形、罐形、杆形或桅顶装有球形顶标的灯船。需要同时以标志形状特征区分左、右岸两侧时,右岸两侧时,左岸一侧浮标为锥形或加装锥形顶标,右岸一侧浮标为罐形或装罐形顶标;也可只在左岸一侧浮标加抓哏内顶标。固定设置在岸上或水中的侧面标可采用杆形或柱形。杆形灯装需要增加视距时,左岸一侧可加装锥形顶标,右岸一侧加装罐形顶标。如果发生损坏或不可逆转的事故,只需更换受损元件(塔或浮标)。圆形塑料浮标供应

春季换标作业,则主要是撤冰标、设浮标。航道浮标****

B2.3 标体纵向色条的划分方法B2.3.1 杆形浮标水线以上标体纵向等分成四条。B2.3.2 球形浮标水线以上标体纵向等分成六或八条。B2.3.3 柱形浮标浮体水线以上纵向等分成六或八条(分别按灯架为三角形或四边形而定)。灯架每面纵向分成两条,与浮体的色条相连贯。B2.4 标体纵向色条的着  安全水域标:红白二色相间。C1 在一个区域内设置两座以上的水上助航标志时,为便于识别和管理应进行编号。C2 标志编号应遵循航道走向的顺序编排。C3 不同的航道可以分别编号。同一航道的标志号码可按顺序连续编排,也可按左双右单编排。如需区别不同的航道,可在编号前冠以航道名称或地名的汉语拼音的**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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