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排合同借贷纠纷如何起诉

时间:2022年10月18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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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怎么办【案例】殷某想要开一家小型饭店,于是向朋友杜某借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息以及其他事项,但是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杜某只是对殷某说不能拖欠还款。合同签订以后,殷某有些担心,不知哪杜某会让自己还款。那么,殷某应该怎么办呢?【法律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某此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且习惯确定。根据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足,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足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迈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殷某可以与杜某在合同中补充还款期限的条款,或者随时返还借款。杜某也可以随时要求殷某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茶山小额借贷纠纷起诉费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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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以前支付24%的利息,现在能要回多余的部分吗?举例:假如2018年张三借了100万给李四约定年化利率24%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是张三借钱给李四之后,李四还了一整年利息,本金没还,2019年他一份未还,到了,对于李四2018年按年化利率24%归还利息如果张三在,根据比较新的司法解释他们之间的利率就要参照起诉时的利率标准来审理,就是一年期LPR的四倍,比如说2020年8月份一年期LPR是%乘以四倍就是%远低于24%,那如果按这个标准李四是不是有权要求张三把他2018年归还的利息超出%的部分要回来,是不行的,因为比较新的规定只规定了法律保护你们的利率为一年期LPR的四倍,并没有规定超出哪个利率属于自然债务,在什么状态下属于无效的债务,那之前已经履行的合同行为是为了遵守当时的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目前没有新的规定关于无效债务区,2018年是还了24%的利息,2019年一分未还那19年利息按照24%还是按照%的利率来还?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

婚前父母为子女买的结婚用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案例】陶某与谢某经过长时间的交往决定结婚,陶某的父母非常高兴,遂于二人登记结婚前出资购买了一栋别墅作为儿子结婚用房。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谢某认为陶某的父母为他们购的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该别墅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法律解析】该别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陶某的父母为陶某结婚出资购买的别墅,依法应被认定为对陶某的个人赠与,属于陶某的个人财产。如果陶某的父母明确表示该别墅是对陶某和谢某的共同增与,则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顺顺法务咨询(东莞)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个人债务规划重组领域的法务咨询公司,前身业务主体为广东乐福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过近2年的深入研究与探索,我们搭建了完善的业务框架、标准化的实操流程与成熟的法务技术团队、致力于为负债群体提供专业的个人债务咨询、债务规划重组、协商谈判、反违规催收等相关法律服务,协调金融机构和债务人的矛盾,帮助债务人理性规划债务,降低负债压力,摆脱负债困境,重拾信用生活,为债务人提供心理辅导,以及为负债人解决就业问题。出现个人借贷纠纷后,当事人可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可申请支付令,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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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如何处理1、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借款纠纷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没有书面借据或者不能提供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或者两名以上与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以支持其主张。宣称。2、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比较高不能超过银行利率(含利率簿)的4倍。超过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利益将依法不受保护。借款人和借款人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无法证明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计算利息。3、借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以谋取高额利息。庭审中发现借款人已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返还本金。4、借款人与借款人对是否有约定利率发生争议,无法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借款利率计算利息。5、对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经催促后不归还的不定期无息借款;如果贷方在催款后要求还本付息,可以参考银行的同类借款。利率。6、出借人明知故犯借钱,其借款关系不受保护。双方违法放贷的,可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7在借款关系中,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确有保证履约意图的,应当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8、行为人以借款人名义开具的借条代为借款,借款人不承认且行为人无法证明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的形势和特点,对新时期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茶山小额借贷纠纷起诉费用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石排合同借贷纠纷如何起诉

在建设⼯程领域中,存在⼤量的“阴阳合同”,⼜称“⿊⽩合同”,是指当事⼈就同⼀标的⼯程签订⼆份或⼆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阳合同”是指发包⽅与承包⽅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件签订的在建设⼯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程施⼯合同。“阴合同”则是承包⽅与发包⽅为规避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未履⾏规定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程⾏政管理部门备案。本案中,B建筑⼯程公司认为,中标合同已向有关部门备案,应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当事⼈就同⼀建设⼯程另⾏订⽴的建设⼯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程价款的根据。”但适⽤本条规定的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程公司在招投标前已经对招投标项⽬的实质性内容达成⼀致,构成恶意串标,并且签订了标前合同(阴合同),后⼜违法进⾏招投标并另⾏订⽴中标合同(阳合同),这⼀⾏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三条、第五⼗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中标⽆效。石排合同借贷纠纷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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