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厦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方案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当如何处理?诉讼请求作为诉的构成要素之一,是诉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的主张。它直接反映着民事纠纷中的权益争议事实,是诉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目的所在,也是人民法院裁判的对象。按照辩论主义原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了法院裁判的范围,法院裁判中不能包含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的内容,诉讼请求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审判实践中,基于多种原因,当事人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这是一种常见现象。对此,《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第i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欺i诈等。塘厦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方案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举证?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第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塘厦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方案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一般怎么处理?
一般保证情形下应当如何列借款人和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只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利息”问题。借期内利息:1.本金直接扣除利息的情况(砍头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但是该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3.借期内利息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1)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视为没有利息)4.利息超过年利率24%;超过LPR四倍借贷纠纷有哪些类型,该怎么处理?
企业借贷纠纷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法律争议,涉及借款方、贷i款方以及可能的第三方参与者。这类纠纷可能源于合同条款不明确、资金使用不当、还款违约等多种原因。本文将探讨企业借贷纠纷的常见类型、原因及解决方案,以帮助企业更好地预防和解决这类问题。企业借贷纠纷的常见类型。合同条款争议:借款方和贷i款方可能在合同中对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还款违约:借款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还款,导致贷i款方无法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资金用途不当:借款方将贷i款资金用于非约定的用途,如投资高风险项目、挪用资金等,导致贷i款方面临资金损失风险。关于民间借贷的那些事儿!塘厦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方案
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那纠纷就解决了。塘厦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方案
正确界定民间借贷主体的范围,直接影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的规范选择及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i一条,对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时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i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i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解释。该条规定不仅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民间借贷行为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业务之间,存在的民间性和非正规金融的本质区别,更从借贷行为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划分。实务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从事贷i款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没有认识上的分歧。但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借贷活动引发的纠纷,应注意区别对待。塘厦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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