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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由《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劳动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苏州质量法律诉讼哪个好
离婚调解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巧。调解环境:一般情况下,我们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调解通常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采用。在诉前,我们一般会邀请对方或对方律师调解商议离婚事宜。一般我们会约定在加咖啡屋或茶馆进行。这些场所一般环境优雅,具有亲和力的环境,比严肃的律师事务所环境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调解时,切忌单方到对方委托人住所,否则,产生纠纷或误会律师很难说清楚。调解语言:调解时,尽量给对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律师也要抱着调解的诚意,不要一味站在自己委托人的角度谈观点,讲道理。在与对方当事人商议时,尽量要用亲和的语言交流,避免用威严、傲慢、冷淡的口气与对方沟通。同时,在调解中,不要对于双方的是非多过发表意见,而围绕争议分歧和缩小争议努力。调解技巧: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解当事人的情绪:(1)冷却法;(2)宣泄法;(3)陪伴法。律师在离婚诉讼中,应极为重视调解方法,及时把握调解时机,学习调解技巧,影响委托人,影响对方当事人,影响承办法官;调解结案,是保护自己当事人的需要,是双赢的需要,同时,也是律师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 苏州法律诉讼怎么收费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主要有以下职责: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如果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转移利益。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伤害罪如果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如果是造成重伤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商标行政诉讼是指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组织,对处理不服依据《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商标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活动的总称,是由司法机关解决商标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活动。
一般来说,凡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由初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裁定。湖州综合法律诉讼比较价格
法定继承人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苏州质量法律诉讼哪个好
劳动工伤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按可报销的比例来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倍数来赔付;伤残津贴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赔付;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照常赔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苏州质量法律诉讼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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