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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黄浦区综合法律诉讼律师咨询
常见劳动合同纠纷:1、单位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3、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4、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后而拒付加班工资;5、单位任性的辞退劳动者而拒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6、单位既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也不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江苏抚养费法律诉讼律所哪家好欠钱不还坐牢后是还需要偿付债务。
买卖合同是卖出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合同之一,对于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双方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责任,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常见劳动合同纠纷1、单位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3、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4、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后而拒付加班工资;5、单位任性的辞退劳动者而拒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6、单位既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也不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责任,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离婚调解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巧。调解环境:一般情况下,我们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调解通常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采用。在诉前,我们一般会邀请对方或对方律师调解商议离婚事宜。一般我们会约定在加咖啡屋或茶馆进行。这些场所一般环境优雅,具有亲和力的环境,比严肃的律师事务所环境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调解时,切忌单方到对方委托人住所,否则,产生纠纷或误会律师很难说清楚。调解语言:调解时,尽量给对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律师也要抱着调解的诚意,不要一味站在自己委托人的角度谈观点,讲道理。在与对方当事人商议时,尽量要用亲和的语言交流,避免用威严、傲慢、冷淡的口气与对方沟通。同时,在调解中,不要对于双方的是非多过发表意见,而围绕争议分歧和缩小争议努力。调解技巧: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解当事人的情绪:(1)冷却法;(2)宣泄法;(3)陪伴法。律师在离婚诉讼中,应极为重视调解方法,及时把握调解时机,学习调解技巧,影响委托人,影响对方当事人,影响承办法官;调解结案,是保护自己当事人的需要,是双赢的需要,同时,也是律师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 离婚调解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江苏抚养费法律诉讼律所哪家好
订立租房合同可以直接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通过房产中介来签订租房居间合同。黄浦区综合法律诉讼律师咨询
劳动合同纠纷的类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动给付义务纠纷;社会保险待遇纠纷;劳动者处分权行使纠纷;违约金及赔偿金给付纠纷;劳动监察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浦区综合法律诉讼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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