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商标
版权登记,版权也称之为“著作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也可简单理解为版权是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
具体登记流程,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三十个工作日 )。
所需材料,(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4)作品样本;(5)作品登记承诺书;(6)提交作品实物样本时,需提供版权登记实物样本征集展示授权书;(7)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商标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 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权利,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的费用一标为国家规定费用2000元(超过有效期但在6个月内的另加500元延迟费)加上一定的代理费用,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提供商标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该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
著作权侵权要件,包括: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行为具有违法性,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商标变更和商标转让之间有哪些不同
一、商标转让和商标变更主要区别在: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
1、变更注册人名义时,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就是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
2、转让注册商标则是其主体发生了改变,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
二、两者之间的区别:
A、法律法律相关差异《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B、主体信息相关差异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变更注册人名义时,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就是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而转让注册商标则是其主体发生了改变,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 商标的竞争性,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
2013 年《商标法》规定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第 59 条第三款)。该款规定明确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应以在后商标的“申请日”为准,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目前尚不清楚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刑事商标
商标的可视性,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刑事商标
调整异议程序
2013 年《商标法》将 相 对 理 由 的 异 议 主 体限 定 为“ 在 先 权 利人、利害关系人”,理由异议主体仍然是“任何人”(第 33 条),同时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 44 条、第 45 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 35 条第二款),相应地,2001 年《商标法》第 42 条有关“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则被删除。
2013 年《商标法》还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属使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 36 条)这样明确异议不成立而注册的商标取得专属使用权的时间以及可以得到赔偿的时间标准。 刑事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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