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商标
商标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商标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相关法律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恶意注册总体分为侵害特定主体民事权益类型的恶意注册及损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本地商标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之间的关系,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明显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包装装潢是指包装的造型和表面设计,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加以装饰和美化,使包装的外形、图案、色彩、文字、商标品牌等各个要素构成一个艺术整体,起到传递商品信息、表现商品特色、宣传商品、美化商品、促进销售和方便消费等作用。
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商品包装装潢的一部分,二者同时使用于商品包装上。二者的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潢是为了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受。商标是由《商标法》来调整;而装潢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改动;而装潢可任意变换设计样式。 品牌商标要求商标的依附性,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复审商标权利人主张维持注册复审商标,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复审商标权利人负有对其复审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使用的举证义务,同时复审商标权利人对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负有诚实守信义务。案件审理中一旦发现证据确存疑点,将会对全部在案证据从严审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商标局认为有实际需要的,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口头审理。通过口头审理,当事人当面质证、充分论证,对案件事实辩论越深入,审查员及合议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越准确,更有利于合议组作出公平的裁决。复审商标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举证义务,若其不积极配合、消极对待,其怠于行使举证义务的行为将会导致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商标变更,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自《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商标的竞争性,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也逐步进入新阶段,文化创意、文化新业态、具有文化内涵的特色商品不断涌现。由于承载巨大的商业利益,文博类商标、文创IP被抢注等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在当前商业环境下,由文化IP形象名称衍生的产品和服务日益多元化,其行业繁荣程度高,经营业态多样。明确文创IP形象名称的权属,综合考量IP形象名称的名气、行为人主观意图等因素,结合文创产业高知识性、高附加值、强辐射性的特点,尊重并肯定了原创成果,有效打击文创行业的文化IP侵权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意愿和动力,有利于促使兼具艺术表现力和商业价值的文创产品不断涌现,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中华传统文化有序传承、有趣传播。地理标志商标,指某商品来自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自然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项目商标案例
发生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与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自行提起诉讼。本地商标
商标续展期抢注怎么办
1、续展就是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注册。宽展就是在规定的续展期限内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这个宽限期叫做“宽展”。没有做续展还可以做宽展,商标局在你做宽展期间是不会允许第三方核准注册的。
2、如果连宽展期限也过去了,可以在第三方注册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异议也无效就只能重新注册一个商标或者买一个商标。
【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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