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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1月07日 来源:

    二、开展自行监测是否可以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对自身监测机构、人员及监测仪器设备等有何要求?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因此,满足上述监测管理要求和条件的排污单位,可以利用自有人员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证守法监测数据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简称《自行监测指南》)开展自行监测提出:排污单位应按照***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具体见附录1)。综上,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无资质要求)。如委托其他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的,则受委托机构应该具备监测资质要求。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是指同一法人单位的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可为自己单位提供自行监测。如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不是同一法人的)的监测机构不属于下属**法人分公司的自有监测机构。voc监测系统自带预处理过滤装置。湖北原装生产厂家voc监测系统推荐厂家

    4、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出台的文件中未明确应当承担的责任。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将依照《中华人民***水污染防治法》***百条和《中华人民***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出台的文件中未明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自主验收时限及未按要求完成自主验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提出了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后的管理要求:无论是否开展自主验收,均应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直销voc监测系统voc监测系统主要由预处理系统,气相色谱仪,温压流,采样探头等组成。

    一、对于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简称《总则》)进行排污申报的企业,其自行监测应如何填报?1.《总则》适用范围明确: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简称“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总则》);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2.适用《总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排污单位,除涉及的通用工序外,其他情形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编制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方案并填报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按以下优先序选择执行相关技术规范:(1)涉及“锅炉”及“燃气轮机”废水、废气排放的,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填报自行监测相关内容。(2)涉及“工业炉窑”废水、废气排放的,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HJ1121—2020)》有关自行监测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填报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工业炉窑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3)其他情形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3.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编制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并填报自行监测相关内容。但纳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应当按照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填报自行监测相关内容。附录1《总则》废水排放自行监测指标及比较低监测频次管理类别排放口类型监测指标比较低监测频次直接排放间接排放重点管理总排口主要排放口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动植物油、流量、其他a1次/月b1次/季度b一般排放口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动植物油、流量、其他a1次/季度1次/半年车间排放口***类污染物c1次/月b简化管理总排口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动植物油、流量、其他a1次/季度1次/半年车间排放口***类污染物c1次/季度注a:其他污染项目根据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审批环评文件和使用原辅材料综合确定。

    三、当排污单位现状监测条件不能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时(主要体现在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自动监测,但现状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情况),在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如何填报自行监测内容?1、根据《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环评〔2020〕19号),按照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者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而未安装或使用的,属于环环评〔2020〕19号中规定的“其他”类。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中“是否需改正”一栏应选择“是”,核发部门按规定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限为3个月至1年(如该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整改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2、对于应当安装而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污染物,整改期间的自行监测要求应根据核发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的监测频次进行填报并开展监测。自行监测开展的频次要求在下达的“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中载明。在线voc监测系统口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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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业技术规范或者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自动监测,但排污单位现状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要求建议按以下方式填报:1)在填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是否需改正”时,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应该选择“是”。2)在系统“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填报页面中对应污染物名称点击“编辑”。在监测内容中点击“选择”,应选择烟气的物理参数,如:烟气流量、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等,而不是污染物因子。3)结合企业实际填报,企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在监测设施中点击“选择”,应选择“手工”。在”手工监测频次”中按核发部门的监测频次要求填报,并在其他信息中备注“自动监测未安装,待整改”。4)在“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填报页面中点击“添加改正内容”,将改正措施、整改时限(如该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整改时间按照各省生态环境厅的相关要求,不能超过3个月)、整改计划等具体内容填入。湖北原装生产厂家voc监测系统推荐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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