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官方厂界voc监测系统推荐厂家

时间:2022年03月19日 来源: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分析小屋的位置应该怎样选定。

1) 应尽量安装在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采样探头的设置点附近,这样可以避免因导管过长, 出现影响或延迟检测数据等情况。

2) 请注意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机柜入口处的样品气体压力值, 当样品气体压力特别低, 或样品气体粉尘含量较多时, 会造成排液分离器内的压力降低,造成其中的液体被抽吸往排液口流出, 甚至产生排液流入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分析仪主机等严重事故,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请和本公司联系解决。

3) 请注意避开直接接受太阳,热源,锅炉等辐射的地方,以及避开经常直接被风吹,受震动的地方。

4) 请尽量避免放置在含有腐蚀性气体的空气环境中。

5) 要求环境温度-5 ~ 40℃, 湿度95%RH以下。

6) 请事先充分考虑本装置维护保养,调整修理所需要的空间。

7) 应尽量远离大电流的电源线,高压电线等容易产生干扰源的地方,选择具备良好接地条件的场所。

8) 在仪表室中进行远距离测定等情况下,本设备输出信号(电流信号)可以连接数百米长的导线来进行数据显示,记录和仪器调整,但应注意使信号连接线尽量远离各类干扰源.

9) 由于被装置没有防爆结构,所以不宜在易发生的环境中使用。


厂界voc监测系统安装在环境空气场景。宜昌官方厂界voc监测系统推荐厂家

实施密闭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从目前的工艺来看,企业主要是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因此,产生VOCs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将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具体来说,在储存环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荆州原装生产厂家厂界voc监测系统厂家直销价

⑤天津市地标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

⑥山东省地标

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 37/597-2006)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

⑦辽宁省地标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1-2019)

⑧河北省地标

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8-2015)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合量限值标准(DB13/3005-2017)

⑨河南省地标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

排污单位应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 [1996]470 号)的有关要求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 GB/T 16157—1996 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应包括:监测平台、监测开孔、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应设置 1.1 m 高的安全防护栏)、固定的长久性电源等。排污的规范化设置,应综合考虑自动监测与手动监测的要求。当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时,应从严执行。对于治理设施的 VOCs 去除效率监测,应在处理设施的废气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等监测条件。其中,为了保证烟气流速、烟气浓度、颗粒物等指标监测结果的典型性、准确性,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规范性。

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有多久?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中规定: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环函〔2003〕10号),其中明确提到:为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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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江苏省PM2.5与臭氧污染协同控制重大专项”研究成果,《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814-2020)于2019年7月2日正式发布,将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喷涂、烘干等工艺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适用于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宜昌官方厂界voc监测系统推荐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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