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拆迁律师
非诉律师提供的不是法庭辩论的服务,而是客户的经营助手,这样的律师被业内习惯称为非诉律师,以示与诉讼律师的区别。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已显示非诉律师拥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在公司上市、企业融资、房地产业务、涉外投资、非诉催收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中国加入WTO,非诉律师将会有更广阔的用武之地,但他们同时也遇到了越来越多的碰撞与难题。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律师非诉业务的繁荣,在许多写字楼里,悬挂着很多很气派的律师事务所的招牌,这里的律师大多数不去法庭,而是充当客户的参谋,他们为企业或机构出具法律文件,如合同、法律意见书、参与项目审核与谈判,非诉催收等。工程征地,股权形式,金融纷争,房产纷争找宁波陈春香律师为您解答更多疑惑。慈溪拆迁律师
《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指定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宁波房产律师收费标准宁波律师网宁波陈春香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援助咨询。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财产纠纷已不再是过去的锅碗瓢盆、家具等,而是包括证券在内的各种特殊财产。宁波离婚律师可以提供解答法律询问,提供法律帮助。如受当事人聘请,为当事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或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或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辨护人出庭辨护。宁波婚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我国律师主要业务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宁波律师的作用将愈显重要。
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有举证质证的环节,那么这些证据包括哪些呢?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5.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了解争议的事实。
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部门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宁波**律师事务所推荐陈春香律师。
如何认定借款关系?
一方借钱不还,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一般情况下,借条就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
如果借款人抗辩已经还清欠款,并且提供了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为做出正确的判决,出借人只有借条的话就要其他证据佐证。具体而言,出借人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双方的电话录音,如在电话里提到还钱的事,并且对方承认了借钱的事实;
(2)双方的手机短信,如短信内容里提到了还钱的事,看对方回复里有没有承认借钱的事;
(3)到银行调取当时提款的凭证或者是转账的凭证等;
(4)找当时在场的人作证。
借钱到期不还可以要求违约金吗?
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即有权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1)一般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
(2)如果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息的,那么债权人可以同时主张两种赔偿,不过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相加不超过24%的年利率。
事先未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不能请求违约金,但因对方借钱逾期不还可以请求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也是不超过24%的年利率。 鄞州区宁波婚姻律师陈春香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咨询。鄞州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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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1079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79条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根据新规定,如果第1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的规定也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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