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关于婚姻家事纠纷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8日 来源:

《法律适用》杂志2014年刊发的文章中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故,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百九十二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受赠人若出现上述情况,则赠与人有法定撤销权,但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由他人制作则为代书遗嘱,适用代书遗嘱的认定规则。杨浦关于婚姻家事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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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曾流传着一个说法,就是新法官来了先把他扔到民庭,让他去审离婚案子,锻炼人,以后再慢慢审别的案件就不怕了。因为婚姻家事案件看着简单,却很麻烦,审好了不容易。这块的业务就是繁琐,只要你认真,这就是个累人的活。这块的业务,离婚的案子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基本是离婚案件的延续版,都差不多,然后就是继承案件,这些年我还做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监护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还有离婚和继承引发出的各种案中案,比如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排除妨害纠纷等等。虹口财产婚姻家事咨询价格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无善意取得情形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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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又作了例外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家事误区、用子女当筹码,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这是对婚姻法的误解。首先,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当事人只限于夫妻二人,只能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在分割之前,应当将夫妻共有财产同家庭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其次,未年成子女的抚养费用,由夫妻双方另行协商或法院单列一项判决,成年且有单独生活能力的子女,也不存在给付抚养费的问题。第三,如果存在夫或妻一方向子女赠予房产或其他财产的情形,也应当是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之后,一方对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处分,不应当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混淆。想要把业务做得好,必须不断地精耕细作,学习与总结,提高综合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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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1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无善意取得情形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一方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小三),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第三者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使夫妻实行的是分别所有制,赠与人一方可以说自己赠与的是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但小编认为此种说法也不成立: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一方的婚外感情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赠与行为也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了社会的价值取向。如果司法对此予以认可、则裁判的价值取向显然是错误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一份遗嘱。虹口财产婚姻家事咨询价格

约定的范围: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杨浦关于婚姻家事纠纷律师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一份遗嘱。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共同遗嘱的形式,但法律没有对其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共同遗嘱能否被认定有效?夫妻双方订立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双方共同签字的,该遗嘱效力如何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夫妻一方书写遗嘱内容,由双方共同签字,且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共同订立了遗嘱,而并非夫妻一方为另一方代书遗嘱,不受《继承法》有关代书遗嘱的限制。因此,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杨浦关于婚姻家事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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