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运代理采购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和多种运输形式的发展,国际货代的服务范围也不断扩大,其在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伴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其法律地位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货运代理人不止可以作为代理人为委托人(货物利益方)代办货物报关、装卸、储存、保险等业务,还可以以本人身份作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作为当事人承担全程运输的责任。如我国1995年6月6日经相关部门批准,并于6月29日由外经贸部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1998年1月26日公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2条明确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也可以作为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单独的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对超大件货,应在货到港前提供尺码及重量、起吊点、图纸,以便准备接货车辆和驳船,及时疏运。进口货运代理采购
CIM运单(铁路运输文件)是证明与铁路企业签订运输合同的文件。铁路承运人验收货物时合同成立,运单上加盖发运站印章(日期印章)。运单由寄件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一、CIM不是提单,CIM包括五个要求:1.收货人(收货人)原始运单2.承运人发票和中间部分发票的承运人补充表3.目的地海关/目的地承运人到达海关4.发件人(发货人)运单副本及补充表5.运单及其副本可以电子形式编制二、CIM中的数据:每批货物都有单独的运单,CIM包含以下数据:1.地点和签发日期;目的地名称2.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3.发货人的姓名和地址4.货物的描述,以及它们是否遭受RID约束5.如果少于货车装载量,包裹数量以及描述6.私有货车的皮重,货车的数量7.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文件的详细清单三、根据CIM运单不接受运输的物品:1.邮政当局垄断在任何领土国家运输的货物2.由于其尺寸、质量或包装不适合所提议的车厢的物品3.禁止在任何领土内运输的物品。浙江货运代理仓储重点货物,如钢材、机械零件、橡胶,要专人掌握,避免错乱。
在海运提单上,有个角色的重要性不可小觑,它就是通知人。通常海运提单在目的港信息部分有两个公司甚至三个公司需要填写,一般为Consignee和Notifyparty。有的船公司提单还会列有theFirstNotifyParty和theSecondNotifyParty。一、一般目的港客户,也就是真正的买家,信用证支付条件下,一般会是银行。Notifyparty指通知方,是指的是目的港客户的联系方,若是客户自己就可以填写为Sameasconsignee,否则一般会标示为客户在目的港的代理商或贸易商。二、货到目的港后,船公司会将到货信息首要时间通知通知方,以方便由通知人通知收货人提货,或者做其他处理。防止提货不及时,造成滞港滞箱费甚至巨额罚金。为防止通知不到,有时会有二个通知人。三、通知人被当做通知人时并不知情或者并未事先沟通好,导致到货通知不能及时到达收货人手里,从而造成提货延误和额外的费用产生。这就需要在确认提单时,通知方一栏也要格外注意,不可随意。四、有时我们会碰到Toorder提单。一般格式为‘Toorderofxxx’,需要‘xxx’的背书才能转让或者提货。通知人只起到通知收货人的作用,与背书无关。
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2)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常见,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作航空分运单。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1.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职责(1)按照代理协议(合同)规定和委托人的指示负责办理委托事项。(2)在办理代理工作中必须提供真实的情况及资料,如果有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向代理人提出索赔并撤销代理协议。(3)在代理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在代理过程中得到的保密情报和重要资料。(4)代理应如实向委托人收账。2.国际货运代理应对自己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3.收货人在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即可向货运代理人提出索赔。4.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作为承运人运输货物时,其责任从接受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定的地点也视为完成并已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5.委托方应支付给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报关、签证、办理单据以及为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应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费用。委托方在提货之前必须全部予以付清,方能取得提货权。否则货运代理人对货物有留置权,并有权以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来弥补应收取的费用。货运代理必须树立为货主服务的思想,密切联系货主,为货主排忧解难。北京出口货运代理售后
货运代理必须树立为货主服务的思想,及时掌握货源动向,主动承揽有关企业成交的进口商品的租船、订舱委托。进口货运代理采购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单独的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这些工作联系面广,环节多,是把国际贸易货运业务相当繁杂的工作相对集中地办理,协调、统筹、理顺关系,增强其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形成,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该行业被世界各国公认为国际贸易企业的货运代理。进口货运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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