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常税务代理合同
这为我国成立和实施税务代理社会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我国积极实行税务代理社会制度,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合理要求,也是强化税赋征管工作的内在要求。实践说明,在税款征管工作中实行税务代理社会制度,既利于形成纳税人、代理办税部门、税务机关三方互相制约的机制,协调征纳关联,也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编辑]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1)办税务登记、更改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发票领购手续;(3)办纳税申报或扣缴税金报告;(4)办缴纳税金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公文;(6)审批纳税状况;(7)建帐建制,办帐务;(8)展开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编辑]税务代理的形式和应遵循的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委托税务代理人展开全盘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长年代理。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中介事务,税务代理须要遵从以下三项基本原则:1.依法代理原则法规、法律是任何活动都要严守的行为守则,展开税务代理首先须要保护国家税款法规、法律的尊严,在税务代理的过程中应严苛按照法规、法律的有关规定全盘履行职责,不能超越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属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江门日常税务代理合同
社会意识、税务执法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为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等将会不断调整和更新,在对财务、税收知识进行理解、认知、掌握和运用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难免因为对新出台的政策理解出现偏差而给企业带来风险;不同税务执法机构和人员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涉税行为的判断和裁定往往存在不同看法,尤其在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税务机关在涉税实务中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可能性。(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税务风险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经营者税务规划及其对税务风险的态度,企业经营理念与发展战略,经营模式或业务流程,部门间的权责划分与相互制衡,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设计与执行,企业信息的基础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管理层的业绩考核,监督机制有效性等。当前,企业管理者涉税意识有待加强、财务工作者业务水平偏低、内部审计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以及近年来税务代理服务的出现,都是企业在微观上所面临税务风险的主要因素。企业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对经营状况了解有限以及对税务筹划理解扭曲,导致企业涉税行为出现偏差。汕尾一般税务代理方案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服务活动。
只有这样才能既确保国家的税款利益,保护税赋法规、法律的严肃性,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其代理成果被税务机关所认定。因此,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2.自愿有偿原则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税务代理关联的产生须要以委托与受托双方志愿为前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选择权,也有选项代理人的自。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未志愿委托他人代理税务事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代理。代理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可见,税务代理当事者双方之间是一种双向选项形成的合约关联,理应严守合约中的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规范。税务代理不仅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而且是一种专业学问服务,因而税务代理人在执行税务代理业务时也应取得相应的酬劳,这种酬金应依照国家规定的中介服务收费规范确定。3.客观公正原则税务代理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税务代理人介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之间,既要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国家的税赋利益。因此,税务代理须要坚称合理性公平规范,以服务为宗旨,正确处置征纳分歧,协调征纳联系。在税务代理过程中,既要对被代理人负责,又要对国家负责。
第三章税务代理机构第十七条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第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第十九条设立税务事务所,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第二十条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二)税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情况、税务师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四)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合同、协议书;(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第二十二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与受托双方自愿为前提。
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税务登记法律依据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税务登记主要政策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工作标准编辑1.受理审核(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选择权,也有选择委托人的自。汕头税务代理电话
税务代理的相关法律关系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作为标志的。江门日常税务代理合同
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第五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第二十八条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第二十九条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协议书。第三十条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税务师已死亡;(二)税务代理人被注册其资格;(三)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四)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二)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三)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江门日常税务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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