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型号核准认证办理

时间:2023年11月15日 来源: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企业需要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质证明。首先,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其次,提交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需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当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时,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对同系列产品中的一个具体型号样品进行委托型号核准测试。测试通过后,对该系列产品会合并核发一张型号核准证,并在证书中标明同系列产品的型号命名规则。型号核准证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行政许可证件,它应当清晰地载明申请人名称、设备名称、设备型号、核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型号核准代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以及型号核准有效期等内容。其有效期通常不短于2年,不超过5年,但因无线电频率规划调整以及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另有要求的除外。 型号核准核发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强制性型号核准认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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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核准证核准事项的,应当向受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核定技术参数以外其他核准证载明信息的,无需重新进行测试。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核准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提出延续申请时,申请材料与初次申请一致的,提交一致性承诺书,无需提交其他材料;部分材料不一致的,提交发生变化的部分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有效期届满未准予延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注销核准证,并向社会公示。型号核准认证的作用型号核准,是针对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及使用的带有无线、蓝牙、发射频率的电子产品的一种强制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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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持有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tateRadioRegulationCommittee,SRRC)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后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在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CMIITID)才能上市销售。通俗地说,只有带有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才可以在我国国内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型号核准是指根据特定的认证标准和要求,对产品的型号、规格和特性进行评估和验证的过程。通过型号核准,认证机构可以确认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并决定是否颁发认证证书。型号核准的目的在于确保产品在市场上的合规性和可靠性,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和可靠的产品。型号核准是产品认证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它确保产品的型号和规格符合认证要求,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质量。企业在进行产品认证时,应重视型号核准这一关键环节,确保产品能够获得合规认证,并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给消费者。型号核准认证成为了无线产品(符合频率范围的无线产品)上市的必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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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核准认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认证制度。根据法规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这一认证制度旨在保护我们无线电通信环境、提高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并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在我国,所有销售及使用的无线电组件产品都需要取得无线电型号的核准认证。不同类型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有不同的型号核准认证标准和要求。在办理型号核准认证时,需要向无线管理委员会提供产品的相关技术文件和资质证明,并按照规定的测试和检验程序进行核准测试。只有带有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才可以在我国国内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的作用

通过SRRC认证可以确保无线电设备的电磁辐射、频率范围、设备性能等方面符合规范要求。强制性型号核准认证办理

可以申请型号核准的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类:(1)公众移动通信设备,例如:GSM直放机、CDMA/蓝牙网卡、CDMA/TD-SCDMA/蓝牙模块(2)无线接入系统,例如:SCDMA无线接入系统基站放大器、3.5GHz无线接入系统中心站、PHS无线接入系统固定电话机(3)专网设备,例如:公众对讲机、无中心系统车载台、数字集群TETRA数据终端、GSM-R铁路车载移动电话机(4)微波设备,例如:MMDS发射机、数字微波通信机、点对多点数字微波通信系统中心站(5)卫星设备,例如:地球站射频单元(海事卫星)卫星移动电话机(全球星系统)卫星地球站射频单元(VSAT)(6)广电设备,例如:立体声调频广播发射机、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数字电视发射机(7)2.4GHz/5.8GHz无线接入设备,例如:2.4GHz无线局域网/蓝牙设备、蓝牙设备(键盘,鼠标等)、5.8GHz/2.4GHz无线局域网设备(8)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例如:通用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车辆测距雷达、无线汽车防盗报警设备(9)雷达,例如:气象雷达、船用雷达、航空雷达及导航设备强制性型号核准认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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