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认证型号核准

时间:2024年01月08日 来源:

在办理型号核准认证时,需要向无线管理委员会提供产品的相关技术文件和资质证明,并按照规定的测试和检验程序进行核准测试。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同系列产品中的一个具体型号样品委托型号核准测试,测试合格的对该系列产品合并核发一张型号核准证,并在证书中标明同系列产品的型号命名规则。型号核准证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设备名称、设备型号、核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型号核准代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型号核准有效期等内容。型号核准证的有效期不短于2年,不超过5年,但因无线电频率规划调整以及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另有要求的除外。若产品有性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改变,则须重新进行SRRC认证。安规认证型号核准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核准证核准事项的,应当向受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核定技术参数以外其他核准证载明信息的,无需重新进行测试。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核准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提出延续申请时,申请材料与初次申请一致的,提交一致性承诺书,无需提交其他材料;部分材料不一致的,提交发生变化的部分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有效期届满未准予延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注销核准证,并向社会公示。蓝牙型号核准认证型号核准是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频率、频段、发射功率、频率容限、占用带宽、带外发射及杂散发射等进行核定。

研制、生产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根据有关规定,中国ZF分别于1995年和1997年制订了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政策。 国际上,包括欧盟、美国、日本等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采取了类似型号核准的做法,一致认为,惟其如此,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无线电干扰,使无线电管理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总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是无线电设备管理的核XIN内容,是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无线电信息安全、从源头上减少干扰产生的一项重要工作。

可以申请型号核准的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类:(1)公众移动通信设备,例如:GSM直放机、CDMA/蓝牙网卡、CDMA/TD-SCDMA/蓝牙模块(2)无线接入系统,例如:SCDMA无线接入系统基站放大器、3.5GHz无线接入系统中心站、PHS无线接入系统固定电话机(3)专网设备,例如:公众对讲机、无中心系统车载台、数字集群TETRA数据终端、GSM-R铁路载移动电话机(4)微波设备,例如:MMDS发射机、数字微波通信机、点对多点数字微波通信系统中心站(5)卫星设备,例如:地球站射频单元(海事卫星)卫星移动电话机(全球星系统)卫星地球站射频单元(VSAT)(6)广电设备,例如:立体声调频广播发射机、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数字电视发射机(7)2.4GHz/5.8GHz无线接入设备,例如:2.4GHz无线局域网/蓝牙设备、蓝牙设备(键盘,鼠标等)、5.8GHz/2.4GHz无线局域网设备(8)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例如:通用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车辆测距雷达、无线汽车防盗报警设备(9)雷达,例如:气象雷达、船用雷达、航空雷达及导航设备型号核准认证(又称SRMC认证)可以理解为无线电型号认证。

SRRC,全称StateRadioRegulationCommittee,即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于向我国出口或在本国生产的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都需经过SRRC认证,以表明其型号批准无线发射设备的编码。自1999年6月1日起,中国信息产业部(MinistryofInformationIndustry,MII)强制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及使用的无线电组件产品,必须取得无线电型号的核准认证。该认证主要针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产品,以确保其频率可以在国内合法使用。为了获取SRRC证书,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测试和审查,证明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一旦获得SRRC证书,生产商可以在产品上标明唯YI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这证明了产品已经得到了ZF的批准,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和使用。型号核准认证费用和产品的无线功能有关,具体还是要看下咱们产品的功能来决定。型号核准认证怎么申请

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安规认证型号核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一定办理型号核准吗?答案是确定的。根据《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所有无线电发射设备都必须申请型号核准,不申请是属于违法行为。但《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下列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不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一)按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通过型号核准,并已领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二)以外销为目的而生产,不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但与相关国家签订协议的除外安规认证型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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