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非法经营法律咨询收费

时间:2021年10月23日 来源: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呢?1、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的合法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2、法律干预强度差别巨大:(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强的法定性,国家法律干预强度很大。无论是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强制必备性,还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准性(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较低工资规定》等),都体现出国家法律对人的权保护与劳动者生存等问题的高度关注。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的干预性也是非常强大的;(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劳务报酬等各项条款均可自行协商,法律很少干预。劳务合同在履行中也很少有国家干预的情况。法律咨询的途径主要有:去司法部门咨询。中山非法经营法律咨询收费

法律咨询者注意事项有:1、复杂的法律问题较好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咨询,并且提前进行电话预约,同时也搞清楚是否收费。有相关的材料需要提前准备好,如鉴定书、判决书等。2、电话咨询适合简单的法律问题,并且较好咨询本地的律师,因为地域不同,法律规定可能不一样。如,窃取罪的起刑数额各省规定就有所不同。3、选择网上咨询的人数比例较大,同时需要注意的细节也比较多:(1)标题要明确,在提问的时候不要写无意义或模糊的题目。为方便律师解答,请您将标题写得尽量明确,让律师通过标题能够大体了解您的咨询属于哪一法律领域,从而让擅长该领域的律师来为您解疑释惑;(2)问题要具体,您在提问时,请将问题内容叙述详尽、完整,避免遗漏重要信息,以免影响律师对整体案情的把握和判断。中山市刑事拘留法律咨询事务所咨询还可分为:正式的收费咨询、非正式的不收费只供参考的咨询等等。

交通事故赔偿: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丧葬费。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3.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呢?交通事故必须具备“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要件。(1)“机动车”即动力装置轮式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车辆。认定条件:①必须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轮式车辆机动车(包括拖拉机、农业机械、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内);②必须是上道路行驶的车辆。(2)其他:①《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较高设计时速不应大于50KM/H;②《汽油机助自行车》GB17284-1998较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气缸工作容积大于30ML,应视为机动车;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较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法律咨询网站:提供法律法规搜索的法律网站,主体是大型资料库,主要受众包括法律工作者和大众。

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交通事故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法律咨询作用:宣传法律。律师费

法律咨询注意事项:对涉及其他部门的咨询,如具体规定或细节不清楚的,可以指引当事人去相关部门咨询。中山非法经营法律咨询收费

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该由谁承担?一般情况下是由不好的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不好的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第144条规定,不好的人不好的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不好的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1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第146条规定,不好的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中山非法经营法律咨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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