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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庭调查阶段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4、辩护人对被天津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告人甲发问;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三、举证、质证阶段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律师事务所咨询不只限制于律师对于法律求助者的法律知识解答。广东请律师事务所刑事

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天津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合法;(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中山可靠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事务所咨询作用:提高自身水平。

在此基本上,对于兜底条文,仍应主要环绕无法开庭的情况开展解释,如公诉人、合议庭或辩护律师等主体无法出席庭审,或者因其他合理性缘故无法完成全部庭审程序等情况。在开篇所述的案子中,案子只剩评议和宣判,只需合议庭组成人员核实卷宗材质,谈论法规适用即可,不需要大规模的人员汇聚和流动。可以说,只要**还没有引致法院不能上班,就不会造成评议和判决无法继续开展。03对失当中断审理的救济措施从未救济的权利不能称之为确实的权利。那么,如果辩护律师认为法院中断裁定失当,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措施呢?在诉讼法中,对于判决不服的,通常规定了采取上诉、复议、申诉等救济伎俩。首先,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对中断审理的裁定可以上诉。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三类裁定可以上诉,对诉讼中止判决不可上诉。刑事诉讼法从未明确对中断审理的裁定是不是可以上诉。但**高人民法院在法院刑事诉讼法规公文式样中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同刑事裁定的投效和救济途径作了三种区分:一是可以上诉的,如驳回自诉人的自诉裁定,在末尾有告诉当事者上诉权利的表述;二是送达后时有发生法规投效的裁定,如告一段落审理的裁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第七条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第八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天津公司股权律师事务所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三、谁有权决定逮捕我国《***》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咨询服务怎么找?

被告人、自诉人无法参与庭审是法定的中止审理事由。在此基础上,对于兜底条款,仍应主要围绕无法开庭的情形进行解释,如公诉人、合议庭或辩护人等主体无法参加庭审,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全部庭审程序等情形。在开篇所述的案件中,案件只剩评议和宣判,只需要合议庭组成人员核实卷宗材料,讨论法律适用即可,不需要大规模的人员聚集和流动。可以说,只要**还没有导致法院不能上班,就不会导致评议和判决无法继续进行。03对不当中止审理的救济措施没有救济的权利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权利。那么,如果辩护人认为法院中止裁定不当,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措施呢?在诉讼法中,对于裁定不服的,通常规定了采取上诉、复议、申诉等救济手段。首先,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中止审理的裁定可以上诉。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三类裁定可以上诉,对诉讼中止裁定不可上诉。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对中止审理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但**高人民法院在法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样式中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同刑事裁定的效力和救济途径作了三种区分:一是可以上诉的,如驳回自诉人的自诉裁定,在结尾有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的表述;二是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呢?中山请律师事务所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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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终止审理的裁定,表述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是对是否可上诉及发生效力情况都不表述,如中止审理、补正裁定,实践中通常认为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1]其次,刑事诉讼法同样也没有规定对中止审理的裁定可以复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等,可以申请复议。但对中止审理裁定并无此类规定,如果辩护律师申请复议,则没有充分法律依据。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如果中止审理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则理论上存在对其申请再审的可能。在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马先礼滥用职权、受贿罪”中((2016)鲁11刑再8号),莒县法院以“不能抗拒的原因”为由对该案裁定中止审理。日照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向日照中院提起抗诉。日照中院认为,莒县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中止审理的事由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这种案件可谓十分罕见,由辩护人而非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效果如何不得而知,况且再审程序本身往往就要付出相当的时间成本,即便上述案件,在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时。广东请律师事务所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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