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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2月14日 来源:

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的不同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都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的一项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止与终止不是字面上的不同,其本质上也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因此接下来由小编将带来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的不同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一、法律规定不能法定代理的情形(一)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延期审理有以下三种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天津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对于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及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亦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律师事务所咨询的途径主要有:现场咨询。中山有名律师事务所咨询

如终止审理的裁定,表述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是对是否可上诉及发生效力情况都不表述,如中止审理、补正裁定,实践中通常认为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1]其次,刑事诉讼法同样也没有规定对中止审理的裁定可以复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等,可以申请复议。但对中止审理裁定并无此类规定,如果辩护律师申请复议,则没有充分法律依据。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如果中止审理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则理论上存在对其申请再审的可能。在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马先礼滥用职权、受贿罪”中((2016)鲁11刑再8号),莒县法院以“不能抗拒的原因”为由对该案裁定中止审理。日照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向日照中院提起抗诉。日照中院认为,莒县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中止审理的事由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这种案件可谓十分罕见,由辩护人而非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效果如何不得而知,况且再审程序本身往往就要付出相当的时间成本。中山市好的律师事务所排行律师事务所咨询不限制于律师对于法律求助者的法律知识的解答,是涉及更普遍的法务工作者做法的释疑。

原审法院也早就裁决回复继续审理。当然,对于一份中止裁定采取再审程序,司法实践中罕见,且不太可行。还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子违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看法。如出现中止裁定不妥当的地方,恳请检察院提出纠正看法,是一种途径,至于,检察院又是此案的公诉机关,是不是有影响,则要因案而异。04要特别留意暂停审理或许造成延长被告的羁押时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限量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完毕之后,处于一种自然延续羁押的状况,后续审查起诉和审理的时间,就是被告实际上被收押的时间,在个别极端案子中,当事者甚至被收押了十几年,案子依然并未宣判。[2]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很大程度上以羁押为规范,以取保为例外的现状下,对审理时限的拖延就意味着对被告判决前羁押年限的拖延。关于审理的期限,刑事诉讼法中除了中止审理,还有审理限期、推延审理、延长审限等社会制度,后三者均设立了明确的限期和次数,目的就是以防审理限期无限期耽搁。

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三、诉讼中止的规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天津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律师事务所咨询注意事项:对有关部门与**矛盾方面的咨询要持慎重态度,要讲明利弊。

对于一份中止裁定采取再审程序,司法实践中少见,且不太可行。还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如出现中止裁定不妥当的地方,请求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是一种途径,至于,检察院又是此案的公诉机关,是否有影响,则要因案而异。04要特别注意中止审理可能导致延长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限定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完毕之后,处于一种自然延续羁押的状态,后续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时间,就是被告人实际被羁押的时间,在个别极端案件中,当事人甚至被羁押了十几年,案件仍然没有宣判。[2]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很大程度上以羁押为原则,以取保为例外的现状下,对审理期限的拖延就意味着对被告人宣判前羁押期限的拖延。关于审理的期限,刑事诉讼法中除了中止审理,还有审理期限、延期审理、延长审限等制度,后三者均设置了明确的期限和次数,目的就是防止审理期限无限期拖延。相比之下,由于中止审理事由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法律对中止审理的期限和次数没有做出限定。律师事务所咨询:对涉及其他部门的咨询,如具体规定或细节不清楚的,可以指引当事人去相关部门咨询。广东专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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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是当前的热门话题,大有压过刑辩之势,作为刑辩律师,我非常欢迎“合规不起诉”的试点工作。我理解,刑事合规本质上还是刑辩业务,需要刑辩律师的积极参与。在刑事合规业务中,我认为有些是可以积极去做的,有些则是不可以做的。我就此谈几点自己的初浅思考。一、关于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就适用范围看,目前各地的试点都是只适用于轻罪。我认为,将来可以考虑在重罪中适用刑事合规制度而对涉案企业从宽,虽然企业涉及重罪不太可能不起诉,但企业合规整改合格的,将来立法可考虑作为法定从轻甚至减轻情节处理。就适用条件看,我注意到试点中各地基本都强调以涉案企业认罪认罚为前提才适用该制度。我就在想,对那些不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能不能也适用合规不起诉呢?因为有些犯罪是否成立在审查起诉阶段是有争议的,涉案企业可能一方面申辩无罪,不接受认罪认罚,但另一方面也愿意接受合规整改。我觉得合规不起诉制度目的是通过合规建设预防犯罪、挽救企业,那么,无论涉案企业是否先行认罪,只要它的合规整改达到了我们的要求,起到了预防犯罪的效果,我们就可以对它以前可能涉及的犯罪予以不起诉。中山有名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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