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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2月21日 来源:

    亲属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疑犯抓获能否构成自首。牛某在其家中,因嫖宿问题与被害人陈某(女)发生争执,牛某用力掐住陈某的颈部,致陈某机械性窒息死亡。牛某的父亲得知牛某杀人后,即委托牛某的嫂子打“110”报警,后公安机关赶到其父亲住处将牛某抓获。在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的情形之下,如果犯罪嫌疑人亲属事先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劝导,犯罪嫌疑人予以拒绝,后亲属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不能认定其自首;如果亲属并未事先进行教育、劝导,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分情况加以对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过程中并不反抗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推定犯罪嫌疑人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拒捕或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则表明其抗拒改造,不能认定其有投案的“自动性”。在本案中,牛某的父亲知道其杀人后,为了防止牛某逃脱在未对其进行劝解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牛某抓获,其行为已经产生了将牛某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的客观效果。牛某之所以能迅速抓获,与其家属的报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为鼓励家属的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对牛某酌予从轻处罚。 .感情破裂不易证明,分居事实如何取证?金山区传誉刑事法律事务辩护

实践中有三类特殊情形需要注意:一是一掌推搡、几拳击打头部或胸部,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案件定性问题。一般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对此比较高法院发布过相关指导案例。在审理过程中要对量刑要把握。有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一般是十年以下,法定刑以下量刑,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赔偿到位,表示谅解,量刑至法定刑以下是可以的,判缓刑也没问题。二是多人在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对各行为人定性问题。是否认定为故意杀人?四人打三人,分散开来殴打,相隔较远,四人中的两人共同致相对方一人死亡,如何认定?我们的意见是,致人死亡的两被告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另两人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三是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重伤的定性问题。对此,视案件具体情况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符合法律规定。金山区传誉刑事法律事务辩护斡旋受贿还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我国刑法规定***罪(扒窃、入户***除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罪的要件不仅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同时还要满足“数额较大”这一数量上的要求。***犯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还要有对所***财物明知价值较大的故意。因此,在对***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时一定要考虑行为人的两个故意即非法占有和对财物价值的认识。主客观相一致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价值认识错误的原则。关键要看现实发生的事实是否超出了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范围:如果超出了此范围,则表明主观与客观不统一,不能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反之,应该要求行为人对已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

    26、见朋友挨打上前帮忙,无法判定到底是谁造成了上海后果,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7见朋友挨打上前帮忙,无法判定到底是谁造成了上海后果,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周某开车送朋友李某、杨某回家,途中周某接到一个电话,就奔赴一家旅馆。不久,李某、杨某二人看见周某与刘某在旅馆外互殴,刘某的几名雇员也上前帮助刘某。杨某于是手持铁管与刘某的几名雇员发生殴斗,但没有打到刘某;李某看到周某被刘某压在身下要吃亏,就用随手拣起的打气筒打向刘某,随即周某等三人迅速逃离现场。刘某右眼球被摘除,经鉴定属于重伤,没有证据证明究竟谁打中刘某的右眼。周某、刘某、杨某三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这种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的时间并不能**局限于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可以形成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周某等三人虽然没有进行预谋,周某在与刘某等人的互殴过程中也没有让李某、杨某二人上前对其提供帮助。 刑事法律事务律所哪家比较好?

    23、遭殴打抡菜刀砍伤打人者,超出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23、遭殴打抡菜刀砍伤打人者,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009年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某商业大厦南侧的小吃摊营业时,开车经过此处的孙某、薛某让宋某推走摊**轮车,宋某未予理睬,为此发生争吵。孙某即打电话叫来其朋友何某、秦某及一名男子(身份不详),三人赶到后对宋某拳打脚踢。宋某遭殴打蹲在了地上,顺手从摊位上拿起一把菜刀砍抡,将何某、秦某砍伤,经法医鉴定,两人均为轻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持刀将二人砍至轻伤,虽属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立法原意应是对不法侵害的制止,本案虽能够确定宋某当时确实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但宋某持刀对手无寸铁的何某、秦某砍、抡已超出了“制止”的本意。被害人多处部位受伤,说明宋某对被害人不只砍了一刀,其中一名被害人手指被砍掉,另一位被害人胳膊留下后遗症。从被害人受伤的部位、程度看,宋某亦已超出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减轻或免除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超载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构罪,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金山区传誉刑事法律事务辩护

.严格界定公共财物,区分***罪与非罪。金山区传誉刑事法律事务辩护

39、帮女友购买农药打胎致人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40、帮女友购买农药打胎致人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16岁的少年曹某和少女吕某因过早恋爱发生性关系。2003年11月15日晚,吕某提出自己怀孕了,听说少喝些“敌敌畏”农药可以打胎,让曹某为其购买。曹某说:“喝‘敌敌畏’会死的,我不去买。”吕某说:“没事儿,少喝点儿可以把胎打掉。”无知的曹某就信以为真,次日下午即购买了1瓶“敌敌畏”,到吕某的宿舍交给吕某后离开。吕某服用之后,曹某赶去将药瓶扔于窗外,将吕某送往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曹某主观上没有害死吕某的故意,如在吕某要求其购买农药时以“喝‘敌敌畏’会死的,我不去买”为由予以拒绝。只是轻信了吕某“少喝点儿可以把胎打掉”的话,在思想上对喝“敌敌畏”能堕胎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吕某服药以后,其又积极实施了救助行为。所以,曹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金山区传誉刑事法律事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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