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投资刑事法律事务委托

时间:2023年03月21日 来源:

    被告戚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句容市郭庄区域东方红村委会地段时,与原告周某所骑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事发当日,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戚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于事故当天被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救治。诉讼中,周某申请法院对其伤残程度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丹阳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认定周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7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180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戚某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由闽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就误工费问题,虽然原告已逾退休年龄,但退休人员的劳动收入亦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年龄、工作性质及句容本地平均社会工资水平,酌定其误工损失为70元/天。可见,过了退休年龄如果依然可以证明有经济收入,那么也可以索赔误工费。 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按照大众认识判断价值。奉贤区投资刑事法律事务委托

为求生存而故意杀人仍是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2002年5月的***下午,被告人张某与大学同学王某擅自使用某公园年久失修的游船入湖游玩。至湖中心时,船因漏水下沉,两人同时落水。王某抓住船上惟一的救生圈,张某向王某游去,也抓住该救生圈。由于救生圈无法承受两人的重量,两人不断下沉。此时,张某将王某一把拽开,独自使用救生圈上岸生还。王某因失去救生圈,**终溺水死亡。被告人张某仍具有刑法期待可能性。在生死存亡关头,即使是**自己,也不以**他人的生命来换取个人生存,是可能做到的,这也是法律的一种正常的期待。张某的行为是以避险求生为动机的故意行为,而不是无意识行为。从张某落水后游向已抓住救生圈的王某事实看,张某求生手段也不是别无选择。张某出于求生本能而置他人于死地,其刑法期待可能性相对要小,虽然后果严重,但其主观恶性程度及可谴责性较小。本案应适用刑法关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条款,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这样不仅将先进的刑事理论通过法律引入处理具体案件,还体现了刑事诉讼融法律、情理一体的正义指引。金山区传誉刑事法律事务事务所.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34企业人员虚构利润多领承包奖行为的定性,构成职务侵占罪34、企业人员虚构利润多领承包奖行为的定性,构成职务侵占罪。某轧钢厂系村属集体企业,宋某担任厂长,凭超额考核利润可从村委会领取承包奖。该轧钢厂经营业绩开始下滑,宋某担心影响其收入,遂指使厂会计在财务账目上做手脚,隐瞒亏损事实,虚增利润,使账目盈利,年终将做假账后的盈利数上报计算承包奖。宋某在1995年2月后多领承包奖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被告人宋某虚构利润多领企业承包奖12万余元的行为,完全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实践中所谓“感情投资”型贿赂,是指行贿人以人情往来为名长期向国家工作人员馈赠财物,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也不要求立即回报,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后,以期国家工作人员在将来不确定的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的行为。彭某、王某之所以向张某贿送人民币25万元,是为了与业主方搞好关系,便于今后在协调管理处及时拨款以及在预算修编、竣工结算等方面获得帮助。这种“感情投资”型贿赂披着社交人情的外衣,实则进行权钱交易的违法勾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应依法予以打击。所以,张某收受中建某局公路指挥部以拜年、拜节或感谢费的名义所送的25万元,属于受贿。亲属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疑犯抓获能否构成自首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投案的自动性;二是供述的彻底性。

    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案涉房屋、装修价值及车位均应予以分割。法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亲属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疑犯抓获能否构成自首。嘉定区投资刑事法律事务委托

携带凶器构成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奉贤区投资刑事法律事务委托

39、帮女友购买农药打胎致人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40、帮女友购买农药打胎致人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16岁的少年曹某和少女吕某因过早恋爱发生性关系。2003年11月15日晚,吕某提出自己怀孕了,听说少喝些“敌敌畏”农药可以打胎,让曹某为其购买。曹某说:“喝‘敌敌畏’会死的,我不去买。”吕某说:“没事儿,少喝点儿可以把胎打掉。”无知的曹某就信以为真,次日下午即购买了1瓶“敌敌畏”,到吕某的宿舍交给吕某后离开。吕某服用之后,曹某赶去将药瓶扔于窗外,将吕某送往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曹某主观上没有害死吕某的故意,如在吕某要求其购买农药时以“喝‘敌敌畏’会死的,我不去买”为由予以拒绝。只是轻信了吕某“少喝点儿可以把胎打掉”的话,在思想上对喝“敌敌畏”能堕胎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吕某服药以后,其又积极实施了救助行为。所以,曹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奉贤区投资刑事法律事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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