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合伙协议民事商事流程介绍

时间:2023年03月21日 来源:

17退休年龄后再就业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17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虽然均无明确规定,但是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相关行政法规以及涉养老保险等规章制度,却并未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务工纳入劳动法律关系的保障范围。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务工纠纷作出司法裁判,不能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没有足够理由也不能改变调整养老保险等劳动保障关系的现行规章规定。对已达退休年龄后参加务工,主要是通过一般民事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在整体上有利于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适当维护用工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有利于实现利益平衡,有助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协调。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定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其继续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综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婚时夫妻隐匿财产如何查明。静安区合伙协议民事商事流程介绍

但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予以赔偿的,则要看商业险的约定,如果商业险没有约定停运损失不赔,则保险公司应进行赔付。如果商业险约定了停运损失不赔的相应条款,则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刘某投保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该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注意,并明确向投保人说明相关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刘某投保保险公司称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故判决刘某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该起案件的停运损失赔偿责任。静安区合伙协议民事商事流程介绍偶方离婚时请求依法分割股权的处理。当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24.将婚内财产单方赠与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全部无效25.没签劳动合同,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五类直接证据加以认定25.确认劳动关系,需要考察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直接能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有:(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0.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二者都是极为常见的刑事犯罪类型,尤其是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典型的情形之一就是大家**为熟知的“醉驾”,也就是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浓度超过80毫克以上的情况。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交通肇事是过失,而危险驾驶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其次,危险驾驶主要是醉酒驾驶和追逐经济等行为一经实施,就算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也可以认定犯罪,而交通肇事则需要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造成重大事故、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处罚比危险驾驶更高。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盖有公司公章,担保合同就有效吗?

13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发商通常与施工单位约定“以房抵工程款”的形式支付一部分工程款。那么,这类“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一定是有效的吗?事实上,不同的施工阶段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效力以及履行上均有很大的差异。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对该期房未明确具体房号,即抵款的商品房不确定”、“以房抵款协议关于以期房抵款的约定只是预约合同,依据该预约合同无法履行以房抵款”。付款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无效。由于协议无效,当然也就不存在后续履行的问题。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在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付款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有效。“**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要对半分吗?徐汇区土地房产民事商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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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的。这是有利于对劳动者提供周全保护。《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动者有权选择向实际施工人主张雇主赔偿责任并由建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静安区合伙协议民事商事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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