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毒刑事法律事务事务所

时间:2023年04月01日 来源:

    亲属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疑犯抓获能否构成自首。牛某在其家中,因嫖宿问题与被害人陈某(女)发生争执,牛某用力掐住陈某的颈部,致陈某机械性窒息死亡。牛某的父亲得知牛某杀人后,即委托牛某的嫂子打“110”报警,后公安机关赶到其父亲住处将牛某抓获。在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的情形之下,如果犯罪嫌疑人亲属事先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劝导,犯罪嫌疑人予以拒绝,后亲属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不能认定其自首;如果亲属并未事先进行教育、劝导,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分情况加以对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过程中并不反抗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推定犯罪嫌疑人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拒捕或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则表明其抗拒改造,不能认定其有投案的“自动性”。在本案中,牛某的父亲知道其杀人后,为了防止牛某逃脱在未对其进行劝解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牛某抓获,其行为已经产生了将牛某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的客观效果。牛某之所以能迅速抓获,与其家属的报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为鼓励家属的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对牛某酌予从轻处罚。 未经监护人许可抱走其小孩,构成拐骗儿童罪。上海涉毒刑事法律事务事务所

26***未遂,根据***数额大小定罪处罚26、***未遂,根据***数额大小定罪处罚。2008年7月17日凌晨,孙某伙同他人***严某停放于某农贸市场门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4320元)未遂,该三轮车被当场追回。后查明孙某是初犯,无犯罪前科。对孙某的***行为是否应当定罪处罚,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罪(未遂),不应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孙某***数额为4320元,数额上比例示中的数额巨大(犯罪地的标准是2万元)相差甚远,况且孙某是初犯,也不符合《解释》第六条第三款关于情节严重的相关规定,因此,应认为情节未达到严重程度,不应当定罪处罚。奉贤区涉黄刑事法律事务事务所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7村主任冒用他人户口骗取信用社**构成何罪37、村主任冒用他人户口骗取信用社**构成何罪。某村委会主任的吴某利用其掌管为村民换发新户口本的职务之便,自己作担保,冒用其他村民名义,假借为村民**,按户均1万元标准骗取某农村信用社**26万元,**期限为六个月。吴某将所**项用于生意经营时大部被骗。为逃避债务和责任,吴某于**期到来前潜逃至外地打工,2007年2月被抓捕归案。吴某采取欺骗手段假冒他人的名义骗取信用社**,其行为侵犯了信用社的***秩序;吴某在将**用于生意经营造成亏损后潜逃,是拒不归还**的表现,侵害了信用社的***资金所有权,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三:(1)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权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2)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非自己职务上的行为;(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服务对象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一种经济活动。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找丙帮忙并非基于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甲帮助丁的B公司寻找C公司作为融资渠道的行为,实际上是基于信息不对称,为丁的B公司融资牵线搭桥,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其本人并未实际参与B、C公司之间的融资谈判,介绍业务成功后,收受了丁给予的60万元感谢费,也是事前与丁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的事项。因此,甲的行为属于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范畴。恶意透支***未必都构成***诈骗罪。

。3、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20借贷式诈骗应从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来判断。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可否认定“肇事逃逸”?黄浦区人身财产刑事法律事务咨询

肇事逃逸如何把握定罪情节?上海涉毒刑事法律事务事务所

    32超载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构罪,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32超载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构罪,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李某系一辆大货车车主,未办牌照。2008年2月开始雇用付某为某水泥厂运矿石,并多次授意付某超载运送。同年5月的***,付某驾驶该无牌照大货车装载20吨矿石(已超载),因占道行驶,与相对行驶的另一大货车相撞并坠下公路,造成付某及该车另两名搭乘人员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李某指使的内容与造成的事故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机动车驾驶人员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与被“指使、强令”的内容应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造成重大事故的违章原因要与“指使、强令”该机动车驾驶人员违章驾驶相关联。本案事故的原因是占道行驶,是付某在驾驶过程中处置不当,而与李某指使的超载行为没有关联。2.李某没有指使、强令付某占道行驶。事发时李某不在该车上,也没有证据表明李某通过其他方式指使、强令付某占道行驶。33、使用***壳做调料供他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3、使用***壳做调料供他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王某在筹备火锅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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