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涉毒刑事法律事务代理

时间:2023年04月18日 来源:

    吴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吴女士发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两套商品房被法院查封,吴女士随即去法院了解到了房产查封情况,是因其丈夫王先生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不能如期还款,出借人将借款人和王先生一同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出借人获悉了王先生与吴女士系夫妻关系,并查到了吴女士名下登记了两套房产,随后申请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法院查封做法正确与否?吴女士本人没有签订书面担保合同,自己也不知情,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王先生一个名义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属于王先生的个人债务。吴女士应积极配合执行程序,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后要保留属于吴女士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份额。 刑事法律事务刑事诉讼业务是本所的主要业务之一。黄浦区涉毒刑事法律事务代理

 为了增加火锅的香味,吸引顾客,扩大生意,两次从甘肃省兰州市调料市场购回***壳(碎片)27千克,并故意使用***壳粉末作为火锅调料供顾客食用。自开业至案发时,在67天的营业期内,共使用***壳粉末,食用人数达5000余人次。案发后查获剩余的***壳(碎片)。李某、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首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与健康权益。第二,“非食品原料”应有毒、有害。***壳中含有**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的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围。再次,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李某、王某为招揽顾客,扩大生意,追求经济利益,具有放任他人吸毒成瘾、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黄浦区传誉刑事法律事务委托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34、恶意透支***未必都构成***诈骗罪36朱某在农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透支限额为2000元的金穗卡,经发卡银行领导同意持该卡透支4万元用于个人养殖。农行多次电话催还未果,遂扣发朱某的工资款1万余元用于归还部分透支款。后农行通过当地报刊登催收公告仍未果,遂向该市公安局报案。朱某被抓获归案后,还清了全部透支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持银行卡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及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朱某是因经济困难不能及时偿还透支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亦已还款,不构成***诈骗罪。即使行为人存在恶意透支型***诈骗罪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超过***规定的限额和期限透支,又经过银行催收后不还具有客观上的正当理由,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施工情况下应区分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果发包人不知道**事实,有理由相信真实承包人就是被**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人,该合同并不仅因存在**关系而无效。被**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人施工的行为系转包行为,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事实,发包人与**人、被**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知道系**人以被**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则该行为属于隐藏行为。即三方当事人以发包人与被**人之间的合同隐藏了发包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其中,发包人与被**人之间的合同欠缺效果意思,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依照《民法典》***百四十六条***款规定,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属于**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第二项(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该合同亦无效。 收受无具体请托事项的拜年、拜节或感谢费,是否属于受贿?

    .携带凶器***构成***罪的从重处罚情节13.携带凶器***,不论***财物数额多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关于对“凶器”的理解。一是“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如系**、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例如,两人***,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再如,包里放着凶器而不在身边也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三是应把握携带与***之间的关系。携带是手段,目的是***,杀人后临时起意***,不宜认定为携带。 撬门破窗入室,使用刀具或携带凶器,不论财物数额多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青浦区公司刑事法律事务哪家好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一般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黄浦区涉毒刑事法律事务代理

    23、遭殴打抡菜刀砍伤打人者,超出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23、遭殴打抡菜刀砍伤打人者,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009年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某商业大厦南侧的小吃摊营业时,开车经过此处的孙某、薛某让宋某推走摊**轮车,宋某未予理睬,为此发生争吵。孙某即打电话叫来其朋友何某、秦某及一名男子(身份不详),三人赶到后对宋某拳打脚踢。宋某遭殴打蹲在了地上,顺手从摊位上拿起一把菜刀砍抡,将何某、秦某砍伤,经法医鉴定,两人均为轻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持刀将二人砍至轻伤,虽属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立法原意应是对不法侵害的制止,本案虽能够确定宋某当时确实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但宋某持刀对手无寸铁的何某、秦某砍、抡已超出了“制止”的本意。被害人多处部位受伤,说明宋某对被害人不只砍了一刀,其中一名被害人手指被砍掉,另一位被害人胳膊留下后遗症。从被害人受伤的部位、程度看,宋某亦已超出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减轻或免除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黄浦区涉毒刑事法律事务代理

上海传誉律师事务所位于红林路587号2楼,拥有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在传誉律师事务所近多年发展历史,公司旗下现有品牌传誉律师事务所等。公司以用心服务为重点价值,希望通过我们的专业水平和不懈努力,将法律服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纠纷、合同纠纷|拆迁纠纷、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上海传誉律师事务所是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经营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纠纷,合同纠纷,拆迁纠纷,刑事辩护以及法律咨询的服务。等业务进行到底。上海传誉律师事务所主营业务涵盖刑事诉讼、遗产继承,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婚姻家事、财产分割,公司法务、房屋地产,坚持“质量保证、良好服务、顾客满意”的质量方针,赢得广大客户的支持和信赖。

信息来源于互联网 本站不为信息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