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离婚民事商事纠纷诉讼费用

时间:2023年06月24日 来源: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对于本来不应当受理的离婚登记,如果民政部门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办理了离婚登记,比如一方患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同样的道理,一旦登记离婚生效,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就有权与其他的人结婚,如果离婚登记可以被随意撤销,将无法保护第三人的婚姻权利。因为离婚登记被撤销就意味着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自始有效,离婚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就变成了重婚,后果相当严重!如果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有和好的可能,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复婚登记予以补救,故离婚登记中有关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能予以撤销。养父母和养子女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闵行区离婚民事商事纠纷诉讼费用

遗产的继承方式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具有强行性。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确定的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体现了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意志。3.遗赠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集体或国家,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4.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该方式主要出现在遗赠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不是继承方式,但是因其都是处理遗产的方式,且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民法典》将其统一规定在一个条文之中。黄浦区民间借贷民事商事纠纷诉讼费用如何认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以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是对被继承人遗嘱变动实施的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作出,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是支配自己身后财产的自主意愿,受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保护。以欺骗、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同样侵犯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和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告知虚假的情况,欺骗被继承人,诱使被继承人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违背其本意的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胁迫,是指继承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使被继承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恐惧心理作出违背其本意的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继承人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判断,可综合考察**或胁迫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行为对被继承人造成影响的持续程度、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程度、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等因素。

    陈某容等与李某腾、汪胡子公司、陈某诚、太平洋财保荆州中心支公司、润禾公司、人保黄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退休费和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对其配偶主张的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柯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退休费和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对其配偶主张的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柯某出生于1951年4月27日,其直系亲属共有5人,即,妻子陈某容(63岁周岁),儿子柯某文、柯文某、柯某新和女儿柯某珠,陈某容63岁,虽有四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但不应属于有生活来源的情况,死者柯某负有万五分之一的抚养份额。故陈某容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理金额为23996元/年×17年÷5=81586元。 .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的理解!

    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

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将婚内财产单方赠与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全部无效。上海公司福利民事商事律所哪家好

未征得配偶同意,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闵行区离婚民事商事纠纷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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