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婚姻家庭民事商事代理

时间:2023年07月14日 来源: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继父母子女能否以法定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对方遗产,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婚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认识较为统一。但是对于再婚时18周岁以上的成年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标准则分歧较大。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扶养时间的长期性,司法实践中尚未确定统一的扶养年限的要求,应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来确定合理的扶养期限,以确定是否符合扶养时间的长期性要求;(2)具有经济的支持和生活的照顾,如扶养费的负担、生活上的照顾;(3)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够共同生活,互相照料。 只有欠条、收据等能认定借贷关系吗?宝山区婚姻家庭民事商事代理

    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公司股权的约定如何处理?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涉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浦东新区融资租赁民事商事纠纷诉讼费用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

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某A于2013年购入大众朗逸汽车一辆,于2019年将该车卖给了其表哥小B,后小B又转手卖给小C,上述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20年4月12日小C驾驶该车与行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赵某遂将小C、小A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女方怀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

    陈某容等与李某腾、汪胡子公司、陈某诚、太平洋财保荆州中心支公司、润禾公司、人保黄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退休费和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对其配偶主张的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柯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退休费和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对其配偶主张的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柯某出生于1951年4月27日,其直系亲属共有5人,即,妻子陈某容(63岁周岁),儿子柯某文、柯文某、柯某新和女儿柯某珠,陈某容63岁,虽有四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但不应属于有生活来源的情况,死者柯某负有万五分之一的抚养份额。故陈某容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理金额为23996元/年×17年÷5=81586元。 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普陀区合伙协议民事商事仲裁

当事人将尚未取得的房屋出售所签署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宝山区婚姻家庭民事商事代理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多年后,债权人基于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案涉房屋,此时离婚协议约定的不动产归属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执行。 宝山区婚姻家庭民事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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