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2023-07-01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独决定,但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购买并赠与第三人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显然该行为非出于日常生活,在未与其配偶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第三人取得该房产严重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有违公序良俗,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该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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